裁判文书详情

舒*建与慈利县**民委员会、湖南**管理处、湖南澧水**限责任公司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舒*建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民一重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舒*建提起反诉所涉及的湖南**管理处对被上诉人慈利县**民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江垭水库枫垭村境内库叉拦网养殖经营的批复》,是被上诉人湖南**管理处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上诉人舒*建上诉所提出的该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