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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以需核实被告名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4元,减半收取5872元由原告青**土有限公司负担,余5872元退还原告青**土有限公司;案件保全费4492元由原告青**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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