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以需核实被告名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4元,减半收取5872元由原告青**土有限公司负担,余5872元退还原告青**土有限公司;案件保全费4492元由原告青**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