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格尔**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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