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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青海**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海晶源盐**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海晶源盐**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5)宁*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王*,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原审被告青海晶源盐**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海**限公司在原审中提出参加诉讼申请,原审法院准许青海**限公司进行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并未明确青海**限公司的诉讼地位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西宁**民法院(2015)宁*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宁**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8元,退还青海**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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