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宁**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位于本市城东区八一中路25号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的产权手续;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张*名下位于本市城西区游园巷3号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一套的产权手续。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