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方泰建**青海分公司、何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方泰建**青海分公司、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165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刚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不服,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方泰建**青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杨*、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5)刚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预交4474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