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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赵*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赵**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赵*及其辩护人陈**、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丈夫王*认识其居住在黑龙江省的表叔赵*。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陌陌”、“腾讯QQ”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以为他人办理高等院校毕业证书为内容的广告,并将办理假证人员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发送给赵*,被告人赵*再将收到的办证信息通过“腾讯QQ”软件上传网名为“翰林院”(另案处理)的上家并伪造高校毕业证件,后将伪造好的假证邮寄至西宁的刘某某处,由刘某某转交给购买假证的人。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赵*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向周*、周*、巩某某、孙*、李*五人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并从中谋取利益。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二部、U盘一个、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硬盘一个、西安**毕业证一本、陕西**修学院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各二本、学生学籍档案;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各高校证明文件;证人周*、李*、巩某某、周*、孙*、王*、薛*、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书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己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没有直接制作假证亦无积极组织购买,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其所办理的假证未流向社会使用,社会危害性小,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赵*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追缴;随案移送苹果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U盘一个、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硬盘一个、西安**毕业证一本、陕西**修学院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各二本、学生学籍档案依法没收,留作罪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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