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与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李**、王**、李**、李**、李**与上诉人中华联**州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杜**、河南省**有限公司、朱**、西宁**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城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海省分公司、刘*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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