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青海**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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