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唐**、唐**、王**、黄俊主、格尔木**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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