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将房款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海**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原告格尔木金果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格尔木**有限公司,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格尔木**有限公司,张学军,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格尔木**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格尔木**有限公司,张学军,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格尔木**有限公司与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常*、汕头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王**、唐**等六被告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良诉被告马一原、青海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