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格尔木南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格尔木南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承志、被上诉人徐**及委托代理人许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格尔木南山**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