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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有限公司与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格尔木南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格尔木南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承志、被上诉人徐**及委托代理人许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格尔木南山**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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