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格尔木金果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金果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格尔木金果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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