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海运集团乐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格尔木**有限公司与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常*、汕头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王**、唐**等六被告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良诉被告马一原、青海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青海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青海美**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区业主委员会、青海**勘查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彭**与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海运集团乐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海运集团乐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