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强诉被告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强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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