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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海美**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区业主委员会、青海**勘查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美**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区业主委员会、青海**勘查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美**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宁**区业主委员会、青海**勘查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城**业主委员会、青海**勘查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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