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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华**有限公司与青海**限公司、中商财**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华**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得花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上诉人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5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7月11日律师冯得花的同事丁**代为签收该通知,但上诉人未按照通知书规定事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其未按通知书规定事项交纳上诉费,应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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