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全诉被告湟**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湟**水务局、湟**环境保护局、湟**多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全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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