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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湟中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湟**务局、湟中**护局、湟中县多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全诉被告湟**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湟**水务局、湟**环境保护局、湟**多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全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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