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3日以需要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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