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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力和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牛力和被上诉人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牛力于2015年12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牛力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力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牛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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