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牛力和被上诉人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牛力于2015年12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牛力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力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牛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马建山与宏大**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黄**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与湟中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湟**务局、湟中**护局、湟中县多巴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张**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700判决书
(2016)青010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西宁**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甘肃金**备有限公司与海东**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冉**、汤*与贾**、枣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峄城支公司、西宁**限公司、青海省**责任公司、青海物**责任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青**有限公司被告段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青**有限公司、被告段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