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马黑莫、原告马**、马在那白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淑琴、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马黑莫、原告马**、马在那白于2016年4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马黑莫、原告马**、马在那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黑莫、原告马**、马在那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黑莫、原告马**、马在那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