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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晋爱平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晋**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张跃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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