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增花与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增花于2015年12月8日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不再主张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对被告浙江横**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另案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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