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马**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循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增补工程价款的证据尚未取得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要求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上诉人韩**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