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82元,减半收取351.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虞**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马**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景**与青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有限公司与景**、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青海宁**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宁融**责任公司与广**司、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青海紫**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金**有限公司与西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陵**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昂格.昂旺南加.拉达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