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82元,减半收取351.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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