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紫**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紫**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168元减半收取42084元,由青海紫**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2084元退还青海紫**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