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陈**、陈**、刘**确认合同效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陈**、陈**、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另行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陈**、陈**、刘**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陈**、陈**、刘**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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