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青海海**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青海海**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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