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秦*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75元减半收取,即2337.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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