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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