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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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