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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与被上诉人青海誉**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前由大通回**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宣判后,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蒲**撤回上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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