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西宁世全小额**公司诉西宁城北伟伟钢筋加工厂、魏**、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西宁世全小额**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宁世全小额**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世**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90元减判收取29245元由西宁世全小额**公司承担,余款29245元退还原告西宁世全小额**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