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许**于2015年6月10日依据本院(2014)大衙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止);诉讼费5130元;保全费2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于2015年9月14日以“此案重复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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