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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代理人黄**,被告顾某某及其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确立婚约关系,被告按照当地风俗先后向原告索要礼金15万元左右,2014年腊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的母亲将其带走。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去叫被告,但被告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6892元(包括金戒指及黄金)。

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某辩称,1、因原告多次殴打被告,不尊重被告,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执意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被告价值17050元的陪嫁物归被告所有,原告借被告父亲债权15000元折抵彩礼款,其余彩礼款不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3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分居生活,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另查,被告顾某某的陪嫁物有福斯德摩托车一辆、43英寸海尔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衣柜一个、化妆台一个。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数额及依据。

原告王*甲认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先后送给被告顾某某及其家人彩礼共计156892元。要求被告顾某某返还,原告王*甲对上述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人李*甲证言,证明送大礼时给付现金42000元,送包包时给付现金5600元。

二、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订婚时给付现金56000元。

三、证人王**(原告王*甲父亲)的证言,证明订婚给付现金56000元,大礼给付现金42000元,压桌给付现金4600元,奶母钱给付2200元,看女婿给付现金5600元。

四、证人高某某、薛某某、樊某某、杨*、李**、李**的证词,均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及送彩礼的情况。

五、北山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甲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上述证据经被告顾某某质证认为,针对证据一、二证人李*甲不是媒人不能作证、贺某某的证词不属实;证据三证人王*乙是原告的父亲,作证人资格不适格;针对证据四证人的证词不予质证,因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认为证据五的来源不合法,并认为第一次见面时给付现金400元,送包包和订婚是一起的,给付现金46000元,送大礼时给付现金39000元。

本院认为,就送彩礼的数额,原告申请了证人李*甲、贺某某出庭作证,该两份证据与原告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证言能够证明送彩礼的数额,对此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北山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系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送问包、买衣服、压桌现金等财物,系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属双方的礼尚往来,原、被告双方互不返还。

综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没有充分的了解,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同居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原告王*甲要求被告顾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顾某某应予以返还。关于被告顾某某要求原告王*甲给付借款的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案起诉,关于原告索要金戒指及黄金20克的请求,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无法认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二、被告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王*甲彩礼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顾某某的陪嫁物福斯德摩托车一辆、43英寸海尔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衣柜一个、化妆台一个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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