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4)宁*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海**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8元减半收取8334元,由青海**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