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3元,减半收取5421.5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余5421.5元退还给原告青**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