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与被告王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王*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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