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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青海**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上诉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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