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上诉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陈**与青海**限公司、第三人刘**、杨**、千**、苏*、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青海**限公司、第三人刘**、于**、杨**、千**、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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