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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善彬诉被告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诉被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青**当庭支付原告谷**材料款43000元,双方纠纷解决。同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谷**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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