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与被告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逯**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陈**与青海**限公司、第三人刘**、杨**、千**、苏*、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青海**限公司、第三人刘**、于**、杨**、千**、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解放军62217部队与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谷善彬诉被告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和与被告王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卡**(中国**有限公司与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卡**(中国**有限公司与白**、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卡**(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启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青海**限公司与西宁**民法院、青海省**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青海**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