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解放军62217部队与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解放军62217部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解放军62217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解放军62217部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陈**与青海**限公司、第三人杨**、刘**、千**、苏*、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青海**限公司、第三人刘**、杨**、千**、苏*、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青海**限公司、第三人刘**、于**、杨**、千**、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和与被告王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格尔**租赁部与被告抚顺**有限公司、被告抚顺**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卡**(中国**有限公司与白**、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卡**(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启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青海**限公司与西宁**民法院、青海省**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谷善彬诉被告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逯**与被告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