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宁城北浩翔货运信息部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宁城北浩翔货运信息部以“在二审诉讼中,申请人同原审第三人刘**已达成和解协议,对案件涉及的事项予以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城北浩翔货运信息部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准许西宁城北浩翔货运信息部撤回上诉及起诉;
2、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减半收取50元,由西宁城北浩翔货运信息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