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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宁市乐家湾镇下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宁浩**有限公司、青海九眼泉自然旅游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乐家湾镇下十里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西宁浩**有限公司、青海九眼泉自然旅游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市乐家湾镇下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乐家湾镇下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市乐家湾镇下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35元,减半收取19017.5元,由西宁市乐家湾镇下十里铺村民委员会负担,余款19017.5元退还西宁市乐家湾镇下十里铺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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