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青海省玉**县交通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史**诉青海省玉**县交通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史**于2016年5月17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史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史**负担,余款7260元退还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