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史**诉青海省玉**县交通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史**于2016年5月17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史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史**负担,余款7260元退还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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