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郑**与黄**、李**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郑**与黄**、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郑**、郑**欠款33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黄**、李**负担32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黄**、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黄**、李**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郑**于

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抵偿债务。故对被执行人黄**、李**的变台变压器及配件1台,配电柜及配电房3间、大破碎机1台、料斗2个、运输带7架、上海圆锥破2台、大振动赛2台、吊东西大架1架、彩钢板房14间、仓库2间、豪沃翻斗车1辆、210双桥车1辆。被执行人李**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银羚大街19号5楼1单元1262房产一套启动评估程序,移送本院行政处进行价值评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需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拍卖需较长时间,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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