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与被告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晏*、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自2003年至今一直居住在乐都区碾伯镇古城西大街社区,依照法律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一般管辖范围,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被告自2003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西大街社区,并出具社区证明予以证实,现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都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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