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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丁小兵,卿**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丁**、卿生才、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6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由上诉人杨**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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