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夏某某与被告青海宏**限公司、中铁五局**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铁五局**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某、夏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对被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某某、夏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铁五局**限责任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