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熊某某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熊常青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