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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蒋**、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蒋*、蒋*甲、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汪**,被告蒋*、蒋*甲、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于2014年10月经亲戚介绍相识,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摆了订婚酒席,原告先后共计给付被告彩礼33万元整,彩礼被被告蒋*甲、徐*甲掌管着。被告蒋*经常在其父母的教唆下与原告争吵,并在2015年7月24日,被告蒋*用手抓伤了原告阴并用嘴咬伤了原告的前臂。被告蒋*一直以来只看重金钱,使得原告对未来的婚姻失去了信心。为此,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彩礼合计3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蒋*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彩礼只有:给付了买车的定金2万元,购车付款10万元,通过转账的见面礼5万元,购车交纳增值税刷卡1万元。至于原告陈述的购金器首饰有过这回事,但没有将金器首饰交给被告蒋*。在买车时被告家还拿出5万元给原告,被告还打发原告1万元,购买新车打发原告6000元;被告在接受原告彩礼后就与原告同居,形成同居关系,被告蒋*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被告蒋**、徐*甲辩称,原告给付了买车的定金2万元,购车付款10万元,通过转账的5万元都都是与被告蒋*发生的,原告徐*与被告蒋*是同居关系,与被告蒋**、徐*甲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蒋**、徐*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蒋*于2014年10月经亲戚介绍相识,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摆了订婚酒席,原告诉称先后给付被告彩礼(包括金器)合计33万元整,彩礼由被告蒋*甲、徐*甲掌管着。被告蒋*辩称,包括购车及转账共收受18万元,被告家打发原告及购车打发1.6万元,并借款5万元给原告,原被告还同居一段时间。2015年7月24日,被告蒋*用手抓伤了原告阴并用嘴咬伤了原告的前臂。为此,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彩礼合计33万元。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多少?被告家是否打发给原告钱财,被告家是否借钱给原告?原被告是否同居一段时间?原告诉称先后给付被告彩礼(包括金器)合计33万元整,彩礼由被告蒋**、徐**掌管着。被告蒋*辩称,包括购车及转账共收受18万元,被告家打发原告及购车打发1.6万元,并借款5万元给原告,原被告还同居一段时间。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只认可买车的定金2万元,购车付款10万元,通过转账的见面礼5万元,购车交纳增值税刷卡1万元,合计18万元,其余的均不认可,尽管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因证人均属于原告的亲戚朋友,且没有其它证据左证,形成不了证据链,故此本院只能认可原告给付了被告买车的定金2万元,购车付款10万元,通过转账的见面礼5万元,购车交纳增值税刷卡1万元,合计18万元。被告主张打发原告及购车打发1.6万元,并借款5万元给原告,并主张同居一段时间,原告不予认可,虽然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因证人均属于原告的朋友,且没有其它证据左证,形成不了证据链,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蒋*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习惯给付部分彩礼,形成婚约关系。原告支付购车的定金2万元,购车付款10万元,购车交纳增值税刷卡1万元,通过转账的见面礼5万元,合计18万元,被告蒋*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蒋*收受的其它彩礼,因只有证人证明,证明力不够,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蒋*主张打发原告及购车打发1.6万元,并借款5万元给原告,并主张同居一段时间,原告不予认可,因只有证人证明,证明力不够,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蒋*、蒋*甲、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130000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250元,元,由原告徐*负担3125元,三被告负担3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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